世界觀察:中炬高新控股股東被通報批評 增持計劃完成率僅為8%
上交所網站日前公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關于對中炬高新技術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2022〕114號)顯示,經查明,2021年6月24日,中炬高新技術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炬高新”,600872.SH)披露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稱,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潤田”)于2021年6月23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增持公司股份67.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8%。
公告同時披露,中山潤田擬在未來12個月內,累計增持公司股份(含本次已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已發(fā)行總股份的1%。2022年6月23日,公司披露控股股東增持股份計劃實施期限屆滿暨增持結果的公告顯示,本次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中山潤田已累計增持公司股份67.00萬股,占公司總股份的0.08%;未完成增持計劃的主要原因是中山潤田及其關聯方出現資金流動性問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公司控股股東面向全市場披露增持股份計劃,是其作出的公開承諾,是市場高度關注的重大事項。公司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未按計劃履行增持承諾,增持計劃的完成率僅為8%,與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計劃不一致,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4.5.1條、第4.5.2條、第7.7.5條等規(guī)定。
鑒于前述違規(guī)事實和情節(jié),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3.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jiān)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規(guī)則適用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規(guī)定,決定對中炬高新技術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對于上述紀律處分,將通報中國證監(jiān)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fā)現,中炬高新1995年1月24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59億股,持股比例20%。
2022年6月23日,公司披露《關于控股股東增持股份計劃實施期限屆滿暨增持結果的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擬計劃自2021年6月23日起 12 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增持公司A股股份,累計增持比例不低于當前公司已發(fā)行總股份的1%。截至2022年6月22日,中山潤田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已累計增持公司股份67.00萬股,占公司總股份的0.08%。本次增持計劃實施前,中山潤田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1.99億股,占公司總股份的24.92%。本次增持計劃期限屆滿,中山潤田未按計劃完成增持。中山潤田指出,主要原因是中山潤田及其關聯方出現資金流動性問題,未能履行相關增持計劃,表示后續(xù)將根據資金情況擇機增持,并按相關政策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4.5.1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依規(guī)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嚴格履行承諾,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公司獨立性,不得利用對公司的控制地位謀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資金和其他資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妨礙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不得組織、指使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4.5.2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規(guī)、本所相關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接受本所監(jiān)管;
(二)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嚴格履行所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四)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guī)占用公司資金;
(六)不得強令、指使或者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違法違規(guī)提供擔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與公司有關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八)不得通過非公允的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九)保證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yè)務獨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公司的獨立性;
(十)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明確承諾,如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占用公司資金、要求公司違法違規(guī)提供擔保的,在占用資金全部歸還、違規(guī)擔保全部解除前不轉讓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轉讓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資金用以清償占用資金、解除違規(guī)擔保的除外。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7.7.5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和本所相關規(guī)定履行承諾義務。公司應當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從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單獨摘出,逐項在本所網站上予以公開。承諾事項發(fā)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在本所網站及時予以更新。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相關人員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并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董事會擬采取的措施。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承諾事項的履行進展。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3.2.3條規(guī)定:本所可以根據本規(guī)則及本所其他規(guī)定實施下列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一定期限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外發(fā)行人信息披露境內代表;
(四)建議法院更換上市公司破產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員;
(五)暫不接受發(fā)行上市申請文件;
(六)暫不接受中介機構或者其從業(yè)人員出具的相關業(yè)務文件;
(七)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
(八)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九)其他紀律處分。
本所實施前款第(六)項紀律處分的,同時將該決定通知監(jiān)管對象所在單位(如適用)及聘請其執(zhí)業(yè)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監(jiān)管對象。在暫不接受文件期間,本所可以決定是否對該監(jiān)管對象出具且已接受的其他文件中止審查。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2〕114號
關于對中炬高新技術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中炬高新技術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經查明,2021年6月24日,中炬高新技術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稱,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潤田)于2021年6月23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增持公司股份67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8%。公告同時披露,中山潤田擬在未來12個月內,累計增持公司股份(含本次已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已發(fā)行總股份的1%。2022年6月23日,公司披露控股股東增持股份計劃實施期限屆滿暨增持結果的公告顯示,本次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中山潤田已累計增持公司股份670,00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0.08%;未完成增持計劃的主要原因是中山潤田及其關聯方出現資金流動性問題。
公司控股股東面向全市場披露增持股份計劃,是其作出的公開承諾,是市場高度關注的重大事項。公司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未按計劃履行增持承諾,增持計劃的完成率僅為8%,與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計劃不一致,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4.5.1條、第4.5.2條、第7.7.5條等規(guī)定。對于本次紀律處分事項,控股股東中山潤田在規(guī)定期限內回復無異議。
鑒于前述違規(guī)事實和情節(jié),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3.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jiān)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規(guī)則適用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規(guī)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中炬高新技術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jiān)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股東應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所業(yè)務規(guī)則及其承諾,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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